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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全國公益慈善發展先行省份的廣東,歷來都因為其大膽的改革本身而被輿論所關註。廣州市政府在10月推出《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之後,公益界對於廣州一城的社會組織法規出台,始終抱有較高的重視和期待。在今年的11月21日,由廣州市數家N GO聯合籌辦的《辦法》研討會正式召開,經過與會N GO人士、學者、媒體人和政府官員的共同討論,最終向廣州市民政局和市政府法規處提交了一份意見與建議報告。
  日前,在廣州市民政局局長莊悅群接受媒體訪談時,以不經意的方式回應了公益輿論界的呼聲,表示廣州市民政局將借鑒國務院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以及廣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做法,進一步降低廣州市社會組織登記門檻。其具體表現為:放寬住所限制。只要是非住宅,能滿足組織活動需要、符合房屋安全規定即可作為社會團體、基金會的住所,允許“一址多證”;放寬註冊資金限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基金會)成立登記免註冊資金;放寬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條件。
  儘管我們目前還無法獲知《辦法》征求意見之後的最終定稿,自然也無法得知在住所、註冊資金和活動備案層面法規究竟給出了怎樣的詳細規定,但莊局長的上述表態顯然足以讓公益界的同仁們感到一絲暖意。更何況,莊局長還透露,廣州明年還將投入1600萬元扶持社會組織發起的優質慈善項目。面對政府拋出的橄欖枝,對於此前在法律邊界上徘徊的諸多本土NGO來說,絕對算得上是一個利好消息。
  有來自政府層面的好消息當然非常令人鼓舞,但假如我們繼續審視10月24日發佈的那份《辦法》,其暴露的問題卻絕非住所、資金和備案三個方面,事實上,還有大量其他方面的意見沒有得到回應。例如,在社會組織內部的治理程序上,關於表決應到人數和表決方式的規定如果不能被廢除,那麼規定對社會組織自治的干涉就將始終存在;又比如,在社會組織的信息公開問題上,存在政府的越界行為,依舊有將政府監管凌駕於捐助者監督之上的做法之嫌。此外,以簡單的資金來源於境外來判定社會組織性質的規定也未能考慮具體的情況,同樣必須得到修正。
  類似的爭議點並不只是莊局長所提出的三方面,亦不只是上述涉及的幾個條款,而是匯聚成近20條意見反饋給民政局方面。從社會組織的角度出發,能夠看到政府官員主動回應自己所提出的意見當然感到高興,但同樣不能忽略的是,由於《辦法》在整體上無法擺脫“管理”思維,而未能真正邁入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的“治理”節奏,導致在一些具體問題是存在管得過死、過硬的現象,所以莊局長的回應不應僅僅限於某幾個方面。
  實際上,對於發展蓬勃但總體依舊處於初創階段的社會組織發展而言,諸如1600萬政府提供的資金扶持固然令人垂涎,但相比政府提供的一定規模的資金扶植,給予廣大社會組織更大的制度性空間,無疑將更受這些主體的歡迎。因為從社會組織發展的結構性掣肘而言,資金並不是最大的問題,只要法律能夠肯定基金會的作用,一般草根N GO的資金來源就不會很困難;而同樣的,假如法律能夠降低準入門檻,那麼很多社會組織中的“黑戶口”就能得見天日,並光明正大地擴張自己的事業,服務更多的人群。
  “社會治理”而非“社會管理”,觀念滌新的背後是政府與社會組織相處方式的變革。諸如一項法規的出台,“管理”就是政府說了算,而“治理”則是政府與社會彼此協商、論爭的結果。假如政府把促進社會組織的持久蓬勃發展作為一個有意義的目標來看,那麼以社會組織治理法規的起草、出台為起點,就應該順應“治理”的方式,通過與社會的積極對話和互動,來實現對社會組織發展的有力支持。  (原標題:[社論]拓寬法律空間是對社會組織的最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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